3)第43章 先搞对方心态_你当律师,把法官送进去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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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。”

  “好的审判长。”

  苏白整理了一下西装,缓缓开口:

  “刑法上所定义的故意犯罪,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,明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而继续实施的心理状态。”

  “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,故意犯罪,有两个特点:

  其一,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。

  其二,行为人对于其后果的发生,持放任的态度。

  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构成才能具备故意犯罪。”

  “如何判定行为人故意的内容,是一个复杂的问题,必须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。”

  “在本案的过程中:

  第一,我方当事人没有主观的去记刀具摆放的位置。

  第二,我方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是吓唬他们,并没有杀害他们的意图。

  由于案件的突发性和不可重复性,我方当事人离开的第一反应是害怕。

  而针对一个青年大学生,在遇到这种事情,难免会有害怕的情绪,这不是单纯的逃逸行为,而是在受到惊吓以后的下意识行为。

  在司法解释中,逃逸一般指的是主观上对于逃避犯罪责任的追究。

  在此过程中,我方当事人意识紊乱,在执法方有记录表明,并且在第一时间赶回现场,进行自首,这证明了他在主观意识上,并没有杀人潜逃的行为,逃避责任的追究。

  而只是失去理智,进行的下意识行为。”

  “更重要的是,根据检方的指控和证据表明,我方当事人身高178,对方两人的身高分别为172和175。

  我方当事人由上而下的划过数刀,想要阻止对方的继续攻击。

  这只是我方的正当防卫动作,并非刻意的结果,造成对方死亡是我方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情急之下的行为。”

  “我方当事人并没有预见这个结果,其实施的过程完全是在一种强烈的防卫情绪下促成的。”

  “从犯罪心理学上来说,这是一种正当防卫中的应激反应。

  我方当事人是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,导致了这一结果的出现。”

  “所以,面对指控我方当事人故意杀人的控诉,不能成立!”

  苏白说完,静静的望着吕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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